后汉书志第二十六 百官三 宗正大司农少府 宗正,卿一人,中二千石。本注曰: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,及诸宗室亲属远近,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。若有犯法当髡以上,先上诸宗正,宗正以闻,乃报决。 [一]丞一人,比千石。 注[一]胡广曰:“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。”汉官曰:“员吏四十一人,其六人四科,一人二百石,四人百石,三人佐,六人骑吏,二人法家,十八人学事,一人官医。” 诸公主,每主家令一人,六百石。丞一人,三百石。本注曰:其余属吏增减无常。[一] 注[一]汉官曰:“主簿一人,秩六百石。仆一人,秩六百石。私府长一人,秩六百石。家丞一人,三百石。直吏三人,从官二人。”东观书曰:“其主薨无子,置傅一人守其家。” 右属宗正。本注曰:中兴省都司空令、丞。[一] 注[一]如淳曰:“主罪人。” 大司农,卿一人,中二千石。本注曰: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。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,其逋未毕,各具别之。边郡诸官请调度者,皆为报给,损多益寡,取相给足。[一]丞一人,比千石。部丞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部丞主帑藏。[二] 注[一]汉*(书)**[官]*曰:“员吏百六十四人,其十八人四科,九人斗食,十六人二百石,文学二十人百石,二十五人佐,七十五人学事,一人官医。” 注[二]古今注曰“建初七年七月,为大司农置丞一人,秩千石,别主帑藏”,则部丞应是而秩不同。应劭汉官秩亦云二千石。 太仓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主受郡国传漕谷。[一]丞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九十九人。” 平准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知物贾,主练染,作采色。[一]丞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百九十人。” 导官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主舂御米,及作干糒。导,择也。[一]丞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晨吏百一十二人。” Uc右属大司农。本注曰:郡国盐官、铁官本属司农,中兴皆属郡县。[一]又有廪牺令,六百石,掌祭祀牺牲鴈鹜之属。[二]及雒阳巿长、[三]荥阳敖仓官,中兴皆属河南尹。 余均输等皆省。[四] 注[一]魏志曰:“曹公置典农中郎将,秩二千石。典农都尉,秩六百石,或四百石。典农校尉,秩比二千石。所主如中郎。部分别而少,为校尉丞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丞一人,三百石。员吏四十人,其十一人斗食,十七人佐,七人学事,五人守学事,皆河南属县给吏者。” 注[三]汉官曰:“巿长一人,秩四百石。丞一人,二百石,明法补。员吏三十六人,十三人百石啬夫,十一人斗食,十二人佐。又有璙棹丞,三百石,别治中水官,主水渠,在马巿东,有员吏六人。” 注[四]均输者,前书孟康注曰:“谓诸当所有输于官者,皆令输其土地所饶,平其所在时贾,官更于他处货之。输者既便,而官有利。”盐铁论:“大夫曰:‘往者郡国诸侯,各以其物贡输,往来烦杂,物多苦恶,或不偿其费,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,而便远方之贡,故曰均输。开委府于京师,以笼货物,贱则买,贵则卖,是以县官不失实,商贾无所利,故曰平准。准平则民不失职,均输则民不劬劳,故平准、均输,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也。’文学曰:‘古之赋税于民也,因其所工,不求所拙。农人纳其获,工女效其织。今释其所有,责其所无,百姓贱买货物以便上求。闲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,吏留难与之为巿。吏之所入非独齐、陶之缣,蜀、汉之布也,亦民闲之所为耳。行奸卖平,农民重苦,必苦女工茧税,未见输之均也。县官猥发,阖门□巿,即万民并收。并收则物腾跃,腾跃则商贾利。自巿则吏容奸,豪吏富商,积货储物,以待其急,轻贾奸吏,收以取贵,未见准之平也。盖古之均输,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,非以为利而贾万物也。’”王隆小学汉官篇曰:“调均报度,输漕委输。”胡广注曰:“边郡诸官请调者,皆为调均报给之也。以水通输曰漕。委,积也。郡国所积聚金帛货贿,随时输送诸司农,曰委输,以供国用。”前书又有都内籍田令、丞,斡官、铁巿两长、丞,郡国诸仓农监六十五官长、丞,皆属之。 少府,卿一人,中二千石。本注曰:掌中服御诸物,衣服宝货珍膳之属。[一] 丞一人,比千石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三十四人,其一人四科,一人二百石,五人百石,四人斗*(石)**[食]*,三人佐,六人骑吏,十三人学事,一人官医。少者小也,小故称少府。王者以租税为公用,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。古皆作小府”。汉官仪曰:“田租、刍焒以给经用,凶年,山泽鱼盐巿税少府以给私用也。” 太医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诸医。[一]药丞、方丞各一人。本注曰:药丞主药。方丞主药方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医二百九十三人,员吏十九人。” 太官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御饮食。[一]左丞、甘丞、汤官丞、果丞各一人。本注曰:左丞主饮食。甘丞主膳具。汤官丞主酒。果丞主果。[二]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六十九人,卫士三十八人。”荀绰晋百官表注曰“汉制,太官令秩千石。丞四人,秩四百石”,不与志同。 注[二]荀绰云:“甘丞掌诸甘肥。果丞别在外诸果菜茹。” 守宫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主御纸笔墨,及尚书财用诸物及封泥。[一]丞一人。[二]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六十九人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外官丞二百石,公府吏府也。” 上林苑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主苑中禽兽。颇有民居,皆主之。捕得其兽送太官。[一]丞、尉各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五十八人。”案桓帝又置鸿德苑令。 侍中,比二千石。[一]本注曰:无员。掌侍左右,赞导觽事,顾问应对。法驾出,则多识者一人参乘,余皆骑在乘舆车后。本有仆射一人,中兴转为祭酒,或置或否。[二] 注[一]汉官秩云千石。周礼“太仆”,干宝注曰:“若汉侍中。” 注[二]蔡质汉仪曰:“侍中、常伯,选旧儒高德,博学渊懿。仰占俯视,切问近对,喻旨公卿,上殿称制,参乘佩玺秉□。员本八人,陪见旧在尚书令、仆射下,尚书上;今官出入禁中,更在尚书下。司隶校尉见侍中,执板揖,河南尹亦如之。又侍中旧与中官俱止禁中,武帝时,侍中莽何罗挟刃谋逆,由是侍中出禁外,有事乃入,毕即出。王莽秉政,侍中复入,与中官共止。章帝元和中,侍中郭举与后宫通,拔佩刀惊上,举伏诛,侍中由是复出外。” 中常侍,千石。本注曰:宦者,无员。后增秩比二千石。掌侍左右,从入内宫,赞导内觽事,顾问应对给事。 黄门侍郎,六百石。本注曰:无员。掌侍从左右,给事中,关通中外。及诸王朝见于殿上,引王就坐。[一] 注[一]汉旧仪曰:“黄门郎属黄门令,日暮入对青□门拜,名曰夕郎。”宫阁簿青□门在南宫。卫*(瓘)**[权]*注吴都赋曰:“青□,户边青镂也。一曰天子门内有眉,格再重,里青画曰□。”献帝起居注曰:“帝初即位,初置侍中、给事黄门侍郎,员各六人,出入禁中,近侍帷幄,省尚书事。改给事黄门侍郎为侍中侍郎,去给事黄门之号,旋复复故。旧侍中、黄门侍郎以在中宫者,不与近密交政。诛黄门后,侍中、侍郎出入禁闱,机事颇露,由是王允乃奏比尚书,不得出入,不通宾客,自此始也。”又曰:“诸奄人官,悉以议郎、郎中称,秩如故。诸署令两梁冠,陛殿上,得召都官从事已下。” 小黄门,六百石。[本注曰]:宦者,无员。掌侍左右,受尚书事。上在内宫,关通中外,及中宫已下觽事。诸公主及王太妃等有疾苦,则使问之。 黄门令一人,六百石。[一]本注曰:宦者。主省中诸宦者。[二]丞、从丞各一人。本注曰:宦者。从丞主出入从。 注[一]董巴曰:“禁门曰黄闼,以中人主之,故号曰黄门令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员吏十八人。” 黄门署长、画室署长、玉堂署长各一人。丙署长七人。皆四百石,黄绶。本注曰:宦者。各主中宫别处。 中黄门□从仆射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主中黄门□从。居则宿卫,直守门户;出则骑从,夹乘舆车。 中黄门,比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,无员。后增比三百石。掌给事禁中。 掖庭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掌后宫贵人采女事。[一]左右丞、暴室丞各一人。本注曰:宦者。暴室丞主中妇人疾病者,就此室治;其皇后、贵人有罪,亦就此室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吏从官百六十七人,待诏五人,员吏十人。” 永巷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典官婢侍使。[一]丞一人。本注曰:宦者。[二]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六人,吏从官三十四人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右丞一人,暴室一人。” 御府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典官婢作中衣服及补浣之属。[一]丞、织室丞各一人。本注曰:宦者[二]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七人,吏从官三十人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右丞一人。” 祠祀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典中诸小祠祀。[一]丞一人。本注曰:宦者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从官吏八人,驺仆射一人,家巫八人。” 钩盾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典诸近池苑囿游观之处[一]。丞、永安丞各一人,三百石。本注曰:宦者。永安,北宫东北别小宫名,有园观。苑中丞、果丞、鸿池丞、南园丞各一人,二百石。本注曰:苑中丞主苑中离宫。果丞主果园。鸿池,池名,在雒阳东二十里。南园在雒水南。[二]濯龙监、[三]直里监各一人,四百石。本注曰:濯龙亦园名,近北宫。直里亦园名也,在雒阳城西南角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吏从官四十人,员吏四十八人。” 注[二]汉官曰:“又有署一人,胡熟监一人。”案本纪,桓帝又置显阳苑丞。 注[三]应劭汉官秩曰:“秩六百石。” 中藏府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中币帛金银诸货物。[一]丞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十三人,吏从官六人。” 内者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*[宫]*中布张诸*(衣)**[亵]*物。[一]左右丞各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从官录事一人,员吏十九人。” 尚方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上手工作御刀□诸好器物。[一]丞一人。 注[一]汉官曰:“员吏十三人,吏从官六人。” 尚书令一人,千石。本注曰:承秦所置,[一]武帝用宦者,更为中书谒者令,成帝用士人,复故。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曹文书觽事。[二] 注[一]荀绰晋百官表注曰:“唐、虞官也。诗云‘仲山甫王之喉舌’,盖谓此人。” 注[二]蔡质汉仪曰:“故公为之者,朝会*(不)*[下]陛奏事,增秩二千石,故自佩铜印墨绶。” 尚书仆射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署尚书事,令不在则奏下觽事。[一] 注[一]蔡质汉仪曰:“仆射主封门,掌授廪假钱谷。凡三公、列卿、将、大夫、五营校尉行复道中,遇尚书仆射、左右丞郎、御史中丞、侍御史,皆避车豫相回避。卫士传不得迕台官,台官过后乃得去。”臣昭案:献帝分置左、右仆射,建安四年以荣邵为尚书左仆射是也。献帝起居注曰:“邵卒官,赠执金吾。” 尚书六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成帝初置尚书四人,[一]分为四曹:[二]常侍曹尚书主公卿事;[三]二千石曹尚书主郡国二千石事;[四]民曹尚书主凡吏上书事;[四]客曹尚书主外国夷狄事。[六]世祖承遵,后分二千石曹,又分客曹为南主客曹、北主客曹,[七]凡六曹。[八]左右丞各一人,四百石。本注曰:掌录文书期会。左丞主吏民章报及驺伯史。[九]右丞假署印绶,及纸笔墨诸财用库藏。[一0]侍郎三十六人,四百石。本注曰:一曹有六人,主作文书起草。[一一]令史十八人,二百石。本注曰:曹有三,主书。后增剧曹三人,合二十一人。 [一二] 注[一]韦昭曰:“尚,奉也。” 注[二]汉旧仪曰:“初置五曹,有三公曹,主断狱。”蔡质汉仪曰:“典天下岁尽集课事。三公尚书二人,典三公文书。吏曹尚书典选举斋祀,属三公曹。灵帝末,梁鹄为选部尚书。” 注[三]蔡质汉仪曰:“主常侍黄门御史事,世祖改曰吏曹。” 注[四]汉旧仪曰:“亦云主刺史。”蔡质汉仪曰:“掌中*(郎)**[都]*官水火、盗贼、辞讼、罪眚。” 注[五]蔡质汉旧仪曰:“典缮治功作,监池、苑、囿、盗贼事。” 注[六]尚书:“龙作纳言,出入帝命。”应劭曰:“今尚书官,王之喉舌。” 注[七]蔡质汉仪曰:“天子出猎,驾,御府曹郎属之。” 注[八]周礼天官有司会,郑玄曰“若今尚书”。 注[九]蔡质汉仪曰:“总典台中纲纪,无所不统。” 注[一0]蔡质汉仪曰:“右丞与仆射对掌授廪假钱谷,与左丞无所不统。凡中宫漏夜尽,鼓鸣则起,钟鸣则息。卫士甲乙徼相传,甲夜毕,传乙夜,相传尽五更。卫士传言五更,未明三刻后,鸡鸣,卫士踵丞郎趋严上台,不畜宫中鸡,汝南出鸡鸣,卫士候朱爵门外,专传鸡鸣于宫中。”应劭曰:“楚歌,今鸡鸣歌也。”晋太康地道记曰:“后汉固始、鲖阳、公安、细阳四县卫士,习此曲于阙下歌之,今鸡鸣是也。” 注[一一]蔡质汉仪曰:“尚书郎初从三署诣台试,初上台称守尚书郎,中岁满称尚书郎,三年称侍郎。客曹郎主治羌胡事,剧迁二千石或刺史,其公迁为县令,秩满自占县去,诏书赐钱三万与三台祖饯,余官则否。治严一月,准谒公卿陵庙乃发。御史中丞遇尚书丞、郎,避车执板住揖,丞、郎坐车举手礼之,车过远乃去。尚书言左右丞,敢告知如诏书律令。郎见左右丞,对揖无敬,称曰左右君。丞、郎见尚书,执板对揖,称曰明时。见令、仆射,执板拜,朝贺对揖。” 注[一二]古今注曰:“永元三年七月,增尚书令史员。功满未尝犯禁者,以补小县,墨绶。”蔡质曰:“皆选兰台、符节上称简精练有吏能为之。”决录注曰: “故事尚书郎以令史久缺补之,世祖始改用孝廉为郎,以孝廉丁邯补焉。邯称病不就。诏问:‘实病?羞为郎乎?’对曰:‘臣实不病,耻以孝廉为令史职耳!’世祖怒曰:‘虎贲灭头杖之数十。’诏曰:‘欲为郎不?’邯曰:‘能杀臣者陛下,不能为郎者臣。’中诏遣出,竟不为郎。邯字叔春,京兆阳陵人也。有高节,正直不挠,后拜汾阴令,治有名夡,迁汉中太守。妻弟为公孙述将,收妻送南郑狱,免冠徒跣自陈。诏曰:‘汉中太守妻乃系南郑狱,谁当搔其背垢者? 悬牛头,卖马脯,盗跖行,孔子语。以邯服罪,且邯一妻,冠履勿谢。’治有异,卒于官。” 符节令一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为符节台率,主符节事。凡遣使掌授节。尚符玺郎中四人。本注曰:旧二人在中,主玺及虎符、竹符之半者。[一]符节令史,二百石。本注曰:掌书。[二] 注[一]汉官曰:“当得明法律郎。”周礼掌节有虎节、龙节,皆金也。干宝注曰: “汉之铜虎符,则其制也。”周礼又曰:“以英荡辅之。”干宝曰:“英,刻书也。荡,竹箭也。刻而书其所使之事,以助三节之信,则汉之竹使符者,亦取则于故事也。” 注[二]魏氏春秋曰:“中平六年,始复节上赤葆。” 御史中丞一人,千石。本注曰:御史大夫之丞也。旧别监御史在殿中,密举非法。[一]及御史大夫转为司空,因别留中,为御史台率,[二]后又属少府。治书侍御史二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选明法律者为之。凡天下诸谳疑事,掌以法律当其是非。[三]侍御史十五人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察举非法,受公卿髃吏奏事,有违失举劾之。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、大封拜,则*(一)*[二]人监威仪,有违失则劾奏。[四] 注[一]周礼:“*[小宰]*掌建邦之宫刑,以主治王宫之政令。”干宝注曰:“若御史中丞。” 注[二]风俗通曰:“尚书、御史台,皆以官苍头为吏,主赋舍,凡守其门户。” 蔡质汉仪曰:“丞,故二千石为之,或选侍御史高第,执宪中司,朝会独坐,内掌兰台,督诸州刺史,纠察百寮,出为二千石。”魏志曰:“建安置御史大夫,不领中丞,置长史一人。” 注[三]蔡质汉仪曰:“选御史高第补之。”胡广曰:“孝宣感路温舒言,秋季后请谳。时帝幸宣室,斋居而决事,令侍御史二人治书,御史起此。后因别置,冠法冠,秩百石,有印绶,与符节郎共平廷尉奏事,罪当轻重。”荀绰晋百官表注曰:“惠帝以后,无所平治,备位而已。” 注[四]蔡质汉仪曰:“其二人者更直。执法省中者,皆纠察百官,督州郡。公法府掾属高第补之。初称守,满岁拜真,出治剧为刺史、二千石,平迁补令。见中丞,执板揖。” 兰台令史,六百石。本注曰:掌奏及印工文书。 Uc右属少府。本注曰:职属少府者,自太医、上林凡四官。自侍中至御史,皆以文属焉。承秦,凡山泽陂池之税,名曰禁钱,属少府。世祖改属司农,考工转属太仆,都水属郡国。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,秩比二千石,别主上林苑有离宫燕休之处,世祖省之,并其职于少府。每立秋貙刘之日,辄暂置水衡都尉,事讫乃罢之。少府本六丞,省五。又省汤官、织室令,置丞。又省上林十池监,胞人长丞,宦者、昆台、[一]佽飞[二]三令,二十一丞。又省水衡属官令、长、丞、尉二十余人。章和以下,中官稍广,加尝药、太官、御者、钩盾、尚方、考工、别作监,皆六百石,宦者为之,转为兼副,或省,故录本官。[三] 注[一]昆台本名甘泉居室,武帝改。 注[二]佽飞本名左弋,武帝改。 注[三]蔡质汉仪曰:“少府符着出见都官从事,持板。都官从事入少府见符着,持板。”汉官目录曰:“右三卿,司空所部。”校勘记 三五八九页九行从官二人按:汲本“二”作“三”,孙辑本汉官同。 三五九0页四行汉*(书)**[官]*曰校补引柳从辰说,谓“书”当作“官”,诸本皆未正。今据改。 三五九0页六行亦云二千石按:此承上文“秩千石”而言,“二”字疑衍。 三五九0页一二行导官令宋书百官志“导官令”下引司马相如封禅书“导一茎六穗于庖”,史记司马相如传“导”作“迟”。按:说文云“迟,迟米也,从禾道声。司马相如曰‘迟一茎六穗’也”。是“导官令”之“导”当从禾作“迟”。 三五九一页一0行准平则民不失职按:校补谓“准平”殿本注作“平准”,与今本盐铁论合。 三五九一页一三行必苦女工茧税按:校补谓“茧税”今本盐铁论作“再税”。 三五九一页一七行斡官铁市两长丞汲本、殿本“斡”作“干”。按:汉书百官表作“斡”,注如淳曰:“斡音莞,或作‘干’,干,主也。” 三五九二页三行四人斗*(石)**[食]*据汲本、殿本改。 三五九三页二行上林苑令一人按:此与下“主苑中禽兽”两“苑”字,原皆作“菀”,菀苑本通,然以下“苑中丞”等之“苑”,皆不作“菀”,今改归一律。 注同。 三五九三页五行本注曰无员按:集解引钱大昕说,谓案朱穆传,言汉家旧典,置侍中、中常侍各一人,黄门侍郎一人。宦者传永平中始置员数,中常侍四人,小黄门十人,自明帝迄乎延平,其员稍增,中常侍至有十人,小黄门二十人。 此志于侍中、中常侍、黄门侍郎、小黄门皆云无员,亦未深考耳。 三五九三页一三行顾问应对给事按:“给事”二字应移入下行“黄门侍郎”上,说详下。 三五九三页一四行黄门侍郎按:沉家本谓应作“给事黄门侍郎”。“给事”二字误在前一行之末。宋志云“汉东京曰给事黄门侍郎”,此其证也。隋炀帝时始去“给事”之名,见隋志。 三五九三页一四行朝见于殿上按:汲本、殿本“上”作“中”。 三五九四页六行*[本注曰]*宦者无员据殿本补。 三五九四页一二行皆四百石黄绶按:集解引钱大昕说,谓“黄绶”二字疑衍,公卿以下绶制已见舆服志,不应单出此条。 三五九五页四行典官婢侍使按:校补谓“侍使”当依周礼酒人注作“侍史”。 三五九六页八行掌*[宫]*中布张诸*(衣)**[□]*物据汉书宣帝纪注引续汉书志补改。按:集解引惠栋说,谓黄图引续汉书曰“掌宫中步帐□物”,宣帝纪亦引作“□物”,误作“衣”也。校补引钱大昕说,谓宣帝纪注亦引作“掌宫中”,知志文“掌”下亦脱“宫”字。 三五九六页九行从官录事一人按:汲本、殿本“录事”作“禄士”,孙辑汉官同。 三五九六页一三行奏下尚书曹文书觽事按:汲本无“曹”字。 三五九六页一五行朝会*(不)**[下]*陛奏事集解引惠栋说,谓以汉官仪、汉官典职校之,乃下陛奏事,“下”讹“不”。今据改。 三五九七页四行成帝初置尚书四人按:集解引惠栋说,谓“成帝”当作“武帝”。 应劭汉官仪云尚书四员,武帝置,成帝加一为五。有三公曹,主断狱。世祖分为六曹,并一令一仆,谓之八座。又引李祖楙说,谓前书成帝建武四年,初置尚书五人,中以一人为仆射。注云四人,别仆射言。 三五九七页七行左右丞各一人按:左右丞与下侍郎原皆提行,校补谓左右丞、侍郎皆尚书官属,不应提行。今从之。 三五九七页八行侍郎三十六人按:集解引惠栋说,谓一作“三十五人”,一作“三十四人”。 三五九七页一五行掌中*(郎)*[都]官水火盗贼辞讼罪眚按:集解本据通典改“郎”为“都”,今从之。 三五九九页七行干宝注曰按:“干”原作“于”,径据集解本改,下同。 三五九九页七行以英荡辅之按:“荡”周礼作“簜”。 三五九九页一五行则*(一)*[二]人监威仪据汲本、殿本改。 三五九九页一六行周礼[小宰]掌建邦之宫刑据集解引惠栋说补。 三六00页一行主赋舍按:汲本“赋”作“贼”。 三六00页一行或选侍御史高第按:汲本、殿本“选”作“迁”,疑误,下注引汉仪“选御史高第补之”,可证。 三六00页四行令侍御史二人治书御史起此按:“御史起此”上疑脱“治书”二字。 |